政策依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經貿部外經貿法發(1995)第366號);
申請條件:區縣審批限額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及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申請,以及根據專項法律法規應由省級商務部門審批的特定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申請;其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注冊資本計,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后的凈資產值計。
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注冊地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申請文件;
2.注冊地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市商務委;
3.市商務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申請材料:
一般材料:
1.投資方簽署的增資決定或各投資方共同簽署的增資協議;
2.申請材料清單;
3.企業申請書(法人代表簽字,加蓋企業公章);
4.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
5.章程/合同修訂書或重續修訂的章程/合同;
6.上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7.批準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其他材料:
1.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應提交出資清單;以技術出資的,提供投資者簽署的作價協議等;以人民幣利潤出資的,提交利潤提供方分配利潤的權力機構決議、審計報告及稅務證明;
2.涉及新增股東的,應提交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其中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 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外國投資者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文件;
3.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需提交國資部門或其授權主管部門同意文件;
4.不同比例增資的,應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提交投資者簽署的股權變更協議,涉及國有企業所持比例變化應提供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部門或其授權主管部門的備案或核準文件;
5.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需提交發改部門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復印件);
6.行業專項規定、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復印件外,均需提供原件;文件為外文書寫的,應提供中文譯本,并加蓋翻譯單位印章以及中外文本騎縫章。)